【查冊上訴】查冊作報道虛假陳述罪成 蔡玉玲定罪上訴被駁回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11/07 10:01

最後更新: 2022/11/07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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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車輛查冊罪成罰款上訴判決。(陳國峰攝)

港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於調查元朗7.21事件而作車輛查冊時,填選申請目的為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而被控,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早前於高等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法官今(7日)頒下書面判決指,駁回上訴。法官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新聞活動的豁免條款,並不涉賦權新聞界查閱他人資料,若於現行法律框架下擴大新聞工作者等人士查閱車輛登記冊上資料的權利,只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再以立法解決。
 
上訴人蔡玉玲(38歲),被控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 111(3)(a)。控罪指蔡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1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虛假表示申請書以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經審訊後,於2021年4月被裁定罪成,罰款6,000元。

蔡玉玲於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失望,相信整個新聞業界亦如是。蔡指,判決或影響業界一直以來的查冊制度,難以監察社會上有權力人士。蔡表示,將與律師團隊作研究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申請查冊時,清楚知道是為了「查找」、「採訪」及「報道」用途,裁定上訴人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成。上訴一方早前指,查冊用途不應受交通與運輸事宜所限,原審裁判官卻「一刀切」裁定傳媒採訪不屬「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選項中。

法官李運騰於判詞指,運輸署署長有法定責任,依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行事,保障市民的私隱權為局方必要且重要的考慮。法官指,私隱條例第18條涉及「資料當事人」向「資料使用者」要求查閱屬於自己的個人資料,在這方面新聞工作者與其他人沒有分‍別。

法官續指,至於該條例第61條有關新聞活動的豁免條款,並不涉及賦權新聞界查閱別人的個人資料,而是處理「資料當事人」向新聞工作者(作為資料使用者)查‍閱其個人資料的情況。法官並注意到在2011年的討論中,立法機關未有就相關議題達到共職。

法官認為,如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擴大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閱車輛登記冊上資料的權利,只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再以立法解決。

法官指,上訴人稱查冊是為了辨認7.21事件中的疑犯,可被理解為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法官認為上述說法過於牽強而且不合情理。

法官又指,上訴人引述在2010年的統計數字中,有近3,000宗申請是由傳媒機構提出,故不能否定上訴人或主觀地相信其用途是「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

法官表示難以接受以上說法,指申請表格上的聲明列明「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只限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署的事宜3個選項,在上訴人沒‍有作證的情況下,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她的理解亦是如‍此。

法官指,不否定上訴人在良好動機下查冊,但這並非辯護理由,遂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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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